浙江一名男子醉酒后驾车,车辆系统发现异常后由车企紧急救援中心自动报警,他随后被民警查获。他辩称这应算自首,法院未予采纳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一审宣判后他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2026年3月19日晚,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回家,途中开启驾驶辅助功能,因困意难忍在路边停车,随后在驾驶位昏睡,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。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、多次呼叫无应答,按流程拨打了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——110。民警到场后闻到明显酒气,经呼气检测和血样鉴定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/100ml,远超80mg/100ml的醉驾标准。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,但认为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,本人也始终留在现场,请求认定为自首。
法院指出,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,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,主动、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。周某醉酒昏睡后已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;车企报警的原因是长时间无人接管、呼叫无回应,目的是排查驾驶人的人身安全风险,并非受其委托代为投案;他留在现场,也是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形成的结果。技术系统按预设程序执行的报警动作,与行为人自主作出的投案决定,在刑法评价上不能混为一谈。
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相衔接。该案例明确,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,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。该案中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.5mg/100ml,加装配件后坐到副驾驶位睡觉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、罚金4000元。按国家标准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,L0至L2级均属辅助驾驶,系统只提供预警或短暂的横纵向控制,驾驶人是唯一责任主体;目前市面上多数家用车型搭载的仍是L2级系统。










